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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中国的各种行业飞速发展,从中国出口到别的国家货物也越来越多,据统计,中国出口国际物流以FOB成交的占到70%,但专家指出:FOB对出口商的风险更大,有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结局。 目前我国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而且收货人指定船公司的少,指定境外货代的多,这并不符合FOB条款的含义。下面我们来深入了解一下。
国际物流FOB贸易术语的责任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弦为界,也就是卖方将货交给船公司。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公司。按照国际商会1990年和2000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指定境外货代应使用FCA术语,即货物承运人,其责任和费用的划分就不是以越过船舷为界,而是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近年在出口业务的FOB合同中,有些进口商和指定的货代串通一气,采取无单提货,使中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
去年底外经贸部发出通知,要求采取严厉措施,杜绝FOB的不良操作,并希望出口企业过采用CIF付款方式。外经贸部也提出应对措施,措施包括:1、尽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2、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对货运代理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只接受经政府批准的货代。3、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4、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行通物流提醒各位货代或者小伙伴们,在国际物流FOB合同下,买方或卖方均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未尝不可。但如果不是这样,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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